| “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”,“户内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80平方米时宜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”。
建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了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标准》征求意见稿,请有关单位结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实践,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探讨,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。
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》适用于全国新建、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,包括住宅、集体宿舍、托儿所、幼儿园等。我国建筑用能已超过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/4,并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,逐步增加到1/3以上。居住建筑用能数量巨大,浪费严重。将1995年发布的行业标准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(采暖居住建筑部分)》、2001年发布的行业标准《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》、2003年发布的行业标准《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》加以统一修订补充,制定出包括全国各地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,成为国家比哦阿准,有利于改善居住建筑的热环境,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,从根本上扭转我国居住建筑用能严重浪费的状况。
不宜设置凸窗
《标准》明确提出: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。设置凸窗时,凸窗凹出(从内墙面至凸窗内表面)不应大于600毫米。凸窗的传热系数应比普通平窗降低10%,其不透明的顶部、底部、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。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凸窗,寒冷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A区和B区北向的卧室、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。从节能的角度出发,居住建筑不应设置凸窗,但节能并不是居住建筑设计所考虑的惟一因素,《标准》因此提出“不宜设置凸窗”。设置凸窗时,凸窗的保温性能必须予以保证,否则不仅造成能源浪费,而且容易出现结露、淌水、长霉等问题,影响房间的正常使用。严寒地区冬季室内外温差大,凸窗更加容易发生结露现象,寒冷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A区和B区北向的房间冬季凸窗也容易发生结露现象,因此《标准》提出“不应设置凸窗”。 80平方米以上住宅宜采用地面辐射供暖 《标准》提出:“户内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80平方米时,宜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。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时,热水供水温度不宜超过55摄氏度,供/回水设计温差不宜小于10摄氏度。” 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是国内近20年以来发展较快的新型供暖方式,埋管式地面辐射采暖具有温度梯度小、室内温度均匀、脚感温度高等特点,在同样舒适的情况下,辐射供暖房间的设计温度可以比对流供暖房间低2摄氏度~3摄氏度,因此房间的热符合随之减小。室内家具、设备等对地面的遮蔽,对地面散热量的影响很大。而且,地面的遮蔽率与户型大小成反比,但遮蔽面积的绝对值,则变化不大。为了确保地面的散热效率,充分发挥地面辐射供暖方式的优越性,《标准》建议在户内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80平方米的建筑中推广使用。 保持较低的供水温度和回水温度,有利于延长塑料加热管的使用寿命;有利于提高室内热舒适感;有利于保持较大的热媒流速,方便排除管内空气;有利于保证地面温度的均匀。
此外,《标准》针对采暖系统还规定,室内的采暖系统,应以热水为热媒。室内的采暖系统的制式,宜采用双管系统。如采用单管系统,应设置跨越管或装置分配阀(H阀)。室内采暖的分户热量分摊,可通过温度法、户用热量表法、热量分配表法、户用热水表法、面积法等途径来实现。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,每组散热器的进水支管上必须安装恒温控制阀。散热器宜明装,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。 |